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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刻得及董事长季昕华等收警示函 未及时披露信息

北京12月22日讯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季昕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桂水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21年5月,优刻得投资1亿元,认缴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31.95万股,持股比例9.30%。优刻得董事兼首席运营官华坤担任海誉动想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海誉动想构成优刻得关联人。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优刻得与海誉动想共发生关联交易金额5,935万元,占优刻得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38%。

2.优刻得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79亿元,并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家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27,829万元。2021年度优刻得与上述3家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为32,995万元,超出预计金额5,166万元,超出金额占优刻得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20%。

对于上述事项,优刻得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优刻得直至2022年4月26日、5月27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审议,直至2022年4月27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优刻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季昕华作为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季昕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桂水发作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首席财务官,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桂水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优刻得于2020年1月20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价格为33.23元/股。优刻得上市发行股份数量为5850万股,保荐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曹宇、樊友彪,副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优刻得募集资金总额为19.4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40亿元,分别多媒体云平台项目、网络环境下应用数据安全流通平台项目、新一代人工智能服务平台项目和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优刻得数据中心项目。

优刻得的发行费用总计1.04亿元,其中,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获得承销费及保荐费8831.31万元。

2022年2月16日,优刻得发布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显示,本次发行价格23.11元/股,发行股数30,289,917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家。2022年1月2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总额699,999,981.87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8,713,704.1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691,286,277.71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0,289,917.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660,996,360.71元。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21年5月,你公司投资1亿元,认缴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31.95万股,持股比例9.30%。你公司董事兼首席运营官华坤担任海誉动想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海誉动想构成你公司关联人。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与海誉动想共发生关联交易金额5,935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38%。

2.你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79亿元,并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家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27,829万元。2021年度你公司与上述3家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为32,995万元,超出预计金额5,166万元,超出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20%。

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你公司直至2022年4月26日、5月27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审议,直至2022年4月27日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2月14日

关于对季昕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季昕华:

经查,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21年5月,公司投资1亿元,认缴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31.95万股,持股比例9.30%。公司董事兼首席运营官华坤担任海誉动想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海誉动想构成公司关联人。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海誉动想共发生关联交易金额5,9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38%。

2.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79亿元,并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家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27,829万元。2021年度公司与上述3家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为32,995万元,超出预计金额5,166万元,超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20%。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公司直至2022年4月26日、5月27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审议,直至2022年4月27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2月14日

关于对桂水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桂水发:

经查,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21年5月,公司投资1亿元,认缴北京海誉动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31.95万股,持股比例9.30%。公司董事兼首席运营官华坤担任海誉动想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海誉动想构成公司关联人。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海誉动想共发生关联交易金额5,9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38%。

2.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79亿元,并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家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27,829万元。2021年度公司与上述3家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为32,995万元,超出预计金额5,166万元,超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20%。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公司直至2022年4月26日、5月27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审议,直至2022年4月27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首席财务官,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