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22日讯 近日,陕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田阡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ST必康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韩文雄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ST必康、韩文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ST必康、韩文雄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天眼查APP显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江苏必康成员,位于陕西省延安市,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
韩文雄,男,1961年6月出生,中国台湾,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冠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长、思科系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咨询顾问、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高级专家。现任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22日至2023年3月24日担任*ST必康董事长,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25日担任*ST必康代理董事会秘书。
田阡,男,1961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合伙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公司、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9月13日担任*ST必康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韩文雄:
你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田阡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韩文雄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韩文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