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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氟硅业绩升势关联交易频收现比偏低 2年收4处罚

编者按:近日,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浙江中天东方氟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书。公司拟在上交所主板募集资金144,229.06万元,用于“30万吨/年有机硅单体扩能技改及综合利用项目”。公司的保荐机构是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是孙银、朱仙掌。

公司主要从事有机硅单体、中间体及下游深加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中天控股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95.00%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楼永良。楼永良通过中天控股间接控制公司95.00%的股份。

中天氟硅营收和净利呈先降后升的“V”型走势。2019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中天氟硅营业收入分别为97,112.87万元、89,399.26万元、122,556.34万元、74,690.49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80,629.66万元、53,777.55万元、54,809.48万元、44,001.51万元,收现比分别为0.83、0.60、0.45、0.59。

以上同期,公司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143.21万元、5,997.60万元、31,320.92万元、8,932.4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935.36万元、6,221.54万元、31,302.55万元、8,571.6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081.97万元、11,580.79万元、19,458.44万元、13,044.15万元,净现比分别为1.22、1.93、0.62、1.46。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一次分红,金额为4,406.72万元。2020年9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股东派发股利4,406.72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23.45%、9.72%、39.68%和8.66%。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3.40%、17.59%、38.68%和19.64%。

据证券市场红周刊,中天氟硅与关联方存在大量采购交易,其中暴露出不小的风险。据招股书显示,中天氟硅的股权结构十分集中,中天控股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95%股份,为控股股东。巨化集团持有其5%的股份,为第二大股东。有意思的是,巨化集团及中天控股竟然还是其重要大供应商。比如:2022年上半年,二者分别为其第一、四大供应商,中天氟硅向两家公司进行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11亿元、0.46亿元;2021年两家公司则分别为其第三和第二大供应商,中天氟硅向两家公司进行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64亿元和1.68亿元。此外,报告期其他年份巨化集团也均在其前五大供应商名单之列。事实上,中天氟硅与中天控股、巨化集团及两家公司的下属企业已经存在供应商重合情况,这对其经营独立性形成了挑战。除重合供应商外,中天氟硅与前述关联方亦存在重合客户的情况。

据中天氟硅招股书,报告期内,公司曾发生一起火灾事故。2020年11月9日,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9,820m2。事故直接原因系公司3号堆场吨桶底阀渗漏,桶内浆液高沸泄露到地面,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熟石灰处理泄漏物导致起火燃烧,作业人员用灭火器将火熄灭后,未燃尽的浆液高沸和熟石灰混合物被装入编织袋捂成一堆,倚靠在一浆液高沸吨桶一侧。编制袋内未燃尽的浆液高沸与熟石灰混合物经长时间反应放热后,达到自燃温度,再次起火。起火初期未被及时发现,其倚靠的塑料吨桶局部受热融化,浆液高沸流出,被明火点燃且迅速向四周扩散,引燃堆场存放的其他可燃介质,堆场边沿设置的收集沟被燃烧产物堵塞充填,流淌火向堆场外部扩散,导致火灾事故扩大。

2020年和2021年,公司停工损失分别是2,252.20万元和2,170.4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是2.52%和1.77%,是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受火灾停工影响,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车间相关费用重分类至管理费用停工损失中,导致2020年与2021年停工损失数额较大。2020年、2021年,中天氟硅的停工损失合计4422.6万元。

据中天氟硅招股书,报告期内,公司共发生过1起环保行政处罚情况、1起火灾事故行政处罚情况、1起消防部门行政处罚情况及1起职业健康行政处罚情况。4起行政处罚的时间集中在2020年及2021年。

拟上交所主板募资14.4亿元

公司主要从事有机硅单体、中间体及下游深加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有机硅甲基单体、环体、硅橡胶、硅油、气相白炭黑等十几种产品,已形成较为完备的上下游产品产业链。公司目前已具备从金属硅粉加工到有机硅单体、中间体及下游深加工产品的生产能力,并对有机硅单体副产物进行综合利用。

中天控股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中天控股直接持有公司92.00%的股份,通过衢州建瓴间接持有公司3.00%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95.00%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楼永良。楼永良直接持有中天控股22.44%股份,通过建众投资间接持有中天控股11.71%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中天控股34.15%的股份,楼永良通过直接持股、一致行动安排和表决权委托安排合计控制中天控股74.05%股份的表决权并担任中天控股董事长、CEO职务,系中天控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天控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95.00%股份,楼永良通过中天控股间接控制公司95.00%的股份。

中天氟硅拟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新股7,058.8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15.00%;拟募集资金144,229.06万元,用于“30万吨/年有机硅单体扩能技改及综合利用项目”。

中天氟硅业绩升势关联交易频收现比偏低 2年收4处罚

业绩V型反转收现比不超0.83且呈下降趋势

中天氟硅营收和净利呈先降后升的“V”型走势。2019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中天氟硅营业收入分别为97,112.87万元、89,399.26万元、122,556.34万元、74,690.49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80,629.66万元、53,777.55万元、54,809.48万元、44,001.51万元,收现比分别为0.83、0.60、0.45、0.59。

中天氟硅业绩升势关联交易频收现比偏低 2年收4处罚

以上同期,公司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143.21万元、5,997.60万元、31,320.92万元、8,932.4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935.36万元、6,221.54万元、31,302.55万元、8,571.6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081.97万元、11,580.79万元、19,458.44万元、13,044.15万元,净现比分别为1.22、1.93、0.62、1.46。

中天氟硅业绩升势关联交易频收现比偏低 2年收4处罚

据中天氟硅招股书,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当期营业收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当期营业成本,主要原因是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较大比例采用承兑汇票作为支付和结算方式,由于各年度公司收取货款和支付采购款所用票据比例不同,使得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比值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比值有所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一次分红,金额为4,406.72万元。具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仅于2019年存在股利分配情况,2019年公司税后利润均按照《公司法》及《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并向股东进行了股利分配。2020年9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股东派发股利4,406.72万元。

证券市场红周刊:与大股东存在大量关联交易能否“独当一面”存疑

据证券市场红周刊,中天氟硅与关联方存在大量采购交易,其中暴露出不小的风险。

据招股书显示,中天氟硅的股权结构十分集中,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其92%的股份,通过衢州建瓴间接持有其3%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95%股份,为控股股东。巨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5%的股份,为第二大股东。

有意思的是,巨化集团及中天控股竟然还是其重要大供应商。比如:2022年上半年,二者分别为其第一、四大供应商,中天氟硅向两家公司进行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11亿元、0.46亿元;2021年两家公司则分别为其第三和第二大供应商,中天氟硅向两家公司进行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64亿元和1.68亿元。此外,报告期其他年份巨化集团也均在其前五大供应商名单之列。中天氟硅向巨化集团的采购内容主要包括蒸汽、甲醇、氯甲烷、氢气、液碱、环保服务等,向中天控股采购建筑安装等工程、道路及绿化工程、岩土工程等。

中天氟硅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

中天氟硅业绩升势关联交易频收现比偏低 2年收4处罚

中天氟硅业绩升势关联交易频收现比偏低 2年收4处罚

中天氟硅业绩升势关联交易频收现比偏低 2年收4处罚

图片来源:中天氟硅招股书

中天氟硅与两大股东之间存在巨额的关联交易本身存在不小的风险,一方面,由于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容易出现为了助推公司成功上市,而粉饰公司业绩水平的情况,双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真实性较难保证;另一方面,发行人在采购端依赖关联方,其是否具备业务的独立性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中天氟硅与中天控股、巨化集团及两家公司的下属企业已经存在供应商重合情况,这对其经营独立性形成了挑战。

数据显示,报告期内,中天氟硅向前述关联方重合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合计分别为1.29亿元、9694.30万元、1.80亿元、1.90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8.90%、12.84%、17.04%、24.71%,比重较大且有继续扩大的态势。采购内容主要为甲醇、工程服务/技术服务/危废处置服务及储罐、阀门、电缆和备品备件。如此巨额的供应商重合情况,其中是否存在中天氟硅借助关联方采购渠道,与关联方共同大批量采购来降低自家采购成本的情况也需要公司做出说明,而这是否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在公允性方面,中天氟硅向重合供应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电缆的价格为10.76元/米,而向非重合供应商采购相同或相似型号电缆的价格为11.82元/米,二者产品价格差异率为8.93%。虽然公司表示,价格差异主要系具体采购时间不同所致,但差异率并不小,显然是无法证明其价格公允的。

除重合供应商外,中天氟硅与前述关联方亦存在重合客户的情况。

据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其向关联方重合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1.59亿元、1.56亿元、2.10亿元、1.88亿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39%、17.43%、17.14%、25.23%。其表示主要向重合客户销售有机硅单体、中间体及深加工产品,而巨化集团下属企业向重合客户主要销售或提供蒸汽、工业水、污水处理服务、环保服务及各类化工原料,二者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不存在重合。

虽然“背靠大树好乘凉”,但问题在于,如果其上下游资源均仰仗公司股东,其自身在市场竞争中如何“独当一面”,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呢?再者,巨化集团本身持股比例较低,若后续其退出股东行列,届时,失去了重要股东庇佑的中天氟硅,其供应商和大客户是否会受到影响,其能否维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是要打上个问号的。

2020年曾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据中天氟硅招股书,报告期内,公司曾发生一起火灾事故。2020年11月9日,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9,820m2。事故直接原因系公司3号堆场吨桶底阀渗漏,桶内浆液高沸泄露到地面,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熟石灰处理泄漏物导致起火燃烧,作业人员用灭火器将火熄灭后,未燃尽的浆液高沸和熟石灰混合物被装入编织袋捂成一堆,倚靠在一浆液高沸吨桶一侧。编制袋内未燃尽的浆液高沸与熟石灰混合物经长时间反应放热后,达到自燃温度,再次起火。起火初期未被及时发现,其倚靠的塑料吨桶局部受热融化,浆液高沸流出,被明火点燃且迅速向四周扩散,引燃堆场存放的其他可燃介质,堆场边沿设置的收集沟被燃烧产物堵塞充填,流淌火向堆场外部扩散,导致火灾事故扩大。

2020年和2021年,公司停工损失分别是2,252.20万元和2,170.4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是2.52%和1.77%,是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受火灾停工影响,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车间相关费用重分类至管理费用停工损失中,导致2020年与2021年停工损失数额较大。2020年、2021年,中天氟硅的停工损失合计4422.6万元。

中天氟硅业绩升势关联交易频收现比偏低 2年收4处罚

针对“11·9”事故,2021年8月5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11·9”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属一般事故,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公司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已于2021年8月20日支付完毕罚款。

事故发生后,公司对生产厂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加强了对车间的安全管理及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监护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并严格实施生产现场安全监控。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报告期内4起行政处罚

据中天氟硅招股书,报告期内,公司共发生过1起环保行政处罚情况、1起火灾事故行政处罚情况、1起消防部门行政处罚情况及1起职业健康行政处罚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受到的环保处罚情况。因公司建设的2万吨/年甲基乙烯基硅橡胶及混炼胶项目中混炼胶项目固废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5日对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1万元。

2、公司受到的火灾事故行政处罚情况。因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8月5日对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0万元,并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3、公司受到的消防部门行政处罚情况。因公司违章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规定,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柯山大队于2021年6月28日对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21]0019号),处罚款2万元。

4、公司受到的职业健康行政处罚情况。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项规定,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8日对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