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28日讯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案》显示,深圳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广告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罚款10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3月24日。
经记者查询发现,深圳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康年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昌煌实业有限公司,各持50%比例股份。深圳市康年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深圳市正亦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小股东为花样年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花样年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花样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花样年控股年报显示,深圳市康年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附属公司,持40%比例股份,主要业务为从事投资控股,花样年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官网显示,花样年集团起步于1998年,2009年11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目前已全面完成基于未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业务战略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