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22年鼎和保险武汉中支将277笔实际为直销业务的保单业务渠道归属为湖北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并向其支付18.87万元的手续费。鼎和财险武汉中支套取经纪服务手续费用于业务维护。时任鼎和保险武汉中支汉阳营销服务部经理陈元萍为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知情人和授意人,应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鼎和保险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鼎和保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陈元萍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全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16号平安金融科技大厦17层A区
主要负责人:李满林
当事人:陈元萍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41973XXXXXXXX
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职务:时任汉阳营销服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鼎和财险武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22年鼎和财险武汉中支将277笔实际为直销业务的保单业务渠道归属为湖北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并向其支付18.87万元的手续费。鼎和财险武汉中支套取经纪服务手续费用于业务维护。
时任鼎和财险武汉中支汉阳营销服务部经理陈元萍为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知情人和授意人,应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鼎和财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元萍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