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6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首创证券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的主承销商,存在债务逾期情况核查不充分、违规担保事项核查不充分的违规事项。
债务逾期情况核查不充分:东方园林2020年12月18日公布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募集说明书时,存在部分债务违约情形,首创证券未对相关逾期情况进行充分核查。
违规担保事项核查不充分:首创证券未能及时发现东方园林2019年3月发生的违规担保事项,底稿中未见留存东方园林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核查的有关记录。
首创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首创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63号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的主承销商,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债务逾期情况核查不充分。东方园林2020年12月18日公布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募集说明书时,存在部分债务违约情形,你公司未对相关逾期情况进行充分核查。
二是违规担保事项核查不充分。你公司未能及时发现东方园林2019年3月发生的违规担保事项,底稿中未见留存东方园林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核查的有关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