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7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长春农商银行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少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吉林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长春农商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吉林证监局表示,长春农商银行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在做好整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开展的规范性及连续性,并于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
相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行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少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在做好整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开展的规范性及连续性,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