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8日讯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关于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勇自2018年2月28日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2月4日,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显示,时任副总经理赵勇参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0月28日获配售“兴发转债”2270张,交易金额227000元;2022年10月31日,赵勇将前述获授的可转债全部卖出,交易金额252258.29元,收益为25258.29元。
上交所认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股票以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勇参与配售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又在6个月内卖出所持可转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勇予以监管警示。
2023年2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赵勇出具的《关于本人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的说明及致歉声明》。赵勇于2022年10月31日卖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兴发转债”,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截至2022年10月28日,赵勇持有公司可转债2270张,占公司发行时可转债总数的比例为0.0081%。赵勇于2022年10月31日卖出公司可转债2270张,卖出均价为111.127元/张,即本次短线交易收益为人民币25258.29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赵勇本次短线交易收益25258.29元已全数上交公司。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投资者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口头警示;
书面警示;
监管谈话;
要求限期改正;
要求公开致歉;
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53号
关于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赵勇,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赵勇自2018年2月28日起担任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2月4日,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显示,时任副总经理赵勇参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0月28日获配售“兴发转债”2,270张,交易金额227,000元;2022年10月31日,赵勇将前述获授的可转债全部卖出,交易金额252,258.29元,收益为25,258.29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股票以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勇参与配售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又在6个月内卖出所持可转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赵勇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进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