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2021年12月3日,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现场参观方式接受投资者调研,并于2021年12月5日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目前公司现有的衬底片年产能为2.5万片,后续将根据市场订单情况继续进行扩产,预计到明年6月份之前,公司将年产能扩大到10万片”。
2022年7月4日,露笑科技通过电话会议方式接受投资者调研,并于2022年7月5日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预计7月份大概能出产500-1000片,8月出产1000-2000片。原本我们的实施计划可以再快一些,但受限于一些辅料耗材进口方面的影响。我们预计到2022年底能实现月产能5000片的生产规模”“到明年4月份左右能实现月产能1万片,预计能够在2023年实现年产20万片的产能规划”。
在前述投资者关系活动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露笑科技对外发布了碳化硅业务现有产能、预计产能建设进度等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但此前未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前述信息,存在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行为。此外,露笑科技发布的预测产能信息前后差异大,相关信息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
露笑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2.1.5条、2.1.8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1.1条、7.1.2条、7.1.9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露笑科技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露笑科技官网显示,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露笑集团控股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位于浙江资本市场第一镇-----诸暨市店口镇。公司创建于2003年,2008年5月,变更为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铜芯、铝芯电磁线生产与销售的规模企业。2011年9月在深交所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8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1.1条规定: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1.2条规定: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1.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36号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你公司通过现场参观方式接受投资者调研,并于2021年12月5日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目前公司现有的衬底片年产能为2.5万片,后续将根据市场订单情况继续进行扩产,预计到明年6月份之前,公司将年产能扩大到10万片”。2022年7月4日,你公司通过电话会议方式接受投资者调研,并于2022年7月5日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预计7月份大概能出产500-1000片,8月出产1000-2000片。原本我们的实施计划可以再快一些,但受限于一些辅料耗材进口方面的影响。我们预计到2022年底能实现月产能5000片的生产规模”“到明年4月份左右能实现月产能1万片,预计能够在2023年实现年产20万片的产能规划”。
在前述投资者关系活动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你公司对外发布了碳化硅业务现有产能、预计产能建设进度等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但此前未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前述信息,存在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行为。此外,你公司发布的预测产能信息前后差异大,相关信息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2.1.5条、2.1.8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1.1条、7.1.2条、7.1.9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