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19日讯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显示,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阿莫西林胶囊,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
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为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为壹药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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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被污染的药品;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