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5日讯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5号),经查,东方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3月29日,东方集团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以4亿至6亿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25日,东方集团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0.58万股,回购金额100.16万元。
东方集团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方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或者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5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以4亿至6亿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25日,你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0.58万股,回购金额100.16万元。
你公司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汲取教训,规范实施股份回购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