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5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原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兼研究总监钟成,因向客户泄露产品未公开信息、明示他人交易等行为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根据2021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蒋某新根据钟成的明示,利用“邹某丽”证券账户从事了相关交易。经证券交易所计算,在蒋某新控制使用期间,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邹某丽”账户同期或晚于上海汐泰-小棉袄基金账户趋同交易股票45只,趋同交易金额46579.06万元,趋同交易盈利719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钟成的上述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决定责令钟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022年8月,中基协向钟成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认为,钟成泄露未公开信息、明示他人交易的行为属于严重背信行为,违规性质恶劣,对有关行为进行自律惩戒确有必要。最终决定,将钟成加入黑名单,期限为3年。
相关法规: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3〕55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钟成,男,1988年9月出生,原上海汐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314号)。钟成于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先告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汐泰基金经理兼研究总监钟成为维护客户关系,将因履职中知悉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客户并明示客户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但未向其收取报酬,且该客户根据钟成的明示实际从事了相关证券交易。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汐泰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申辩意见
钟成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当事人和客户沟通市场观点、讨论行业情况,本意是进行讨论研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上客观上造成了趋同,主观上并无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他人交易行为。
第二,当事人担任基金经理的基金成立至今为投资者创造了相对可观的投资回报,投资者对当事人的投资能力、从业素养及综合素质均评价良好。
第三,当事人积极配合广东证监局的调查工作,行政处罚下达后立即缴纳罚款。当事人积极参加上海汐泰组织的合规培训,上海汐泰也对当事人采取了取消奖金发放等处罚措施。
三、审理意见与处分决定经审理,协会认为:
第一,因当事人存在泄露未公开信息、明示他人交易的行为,广东证监局于2021年 12月20日向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基金从业人员因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协会可以按照有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直接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泄露未公开信息、明示他人交易的行为属于严重背信行为,违规性质恶劣,对有关行为进行自律惩戒确有必要。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为投资者创造了相对可观的投资回报、投资者对当事人评价良好、当事人积极配合广东证监局调查、当事人接受公司内部处罚等申辩意见,不构成协会减免纪律处分的理由。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将钟成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