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6日讯哈投股份昨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一季度报告,其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4.68亿元,同比降低了136.36%;实现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7亿元,同比降低了554.20%。
年报显示,2022年江海证券的证券及期货经纪业务收入为3.56亿元,同比下降18.46%,毛利率0.35%,同比下降8.34%;证券自营及其他投资业务的收入-8.55亿元,同比下降292.14%,毛利率同比增长70.77%;证券承销及保荐业务8981.66万元,同比下降61.23%,毛利率-26.64%,同比下降22.44%;资产及基金管理业务收入993.02万元,同比下降60.21%,毛利率-132.00%,同比下降79.36%;信用业务收入1509.52万元,同比下降86.74%,毛利率-576.61%,同比下降453.89%;其他收入-8304.59万元,同比下降336.93%。
2023年一季度,江海证券实现营业总收入3.04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68亿元。
2023年3月8日,哈投股份披露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发布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江海证券3月3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终审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邱茂国、陆娜向江海证券给付交易本金3.8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邱茂国、陆娜支付江海证券公证费及邮寄费;江海证券有权对本案质押股票及孳息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邱茂期、邱茂星、广州茂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邱茂国、陆娜、邱茂期、邱茂星、广州茂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公告费。
2023年3月31日,证监会网站发布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江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海证券在2018年开展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中,存在以下事实:在复核评估公司工作过程中,未对重要评估依据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发现评估公司实际使用的统计口径与《评估说明》中相关表述不一致,也未能发现评估公司对预测期内营运资本增加额计算错误,统计口径和计算错误问题导致评估值被高估,但江海证券在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了“评估结论公允、合理”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江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据公告显示,2022年9月,江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海证券作为相关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2022年11月,上交所就相同事项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2022年7月1日,江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江海证券在担任欧比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财务顾问时涉嫌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江海证券立案。2022年12月,江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
2020年9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饶晞浩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限制有关权利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葛新、蒋宝林、孔德志采取公开谴责并限制有关权利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董力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共4份行政监管措施。
因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员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违规新增通道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开展股票质押业务中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证监会作出暂停江海证券债券自营、资产管理产品备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三大业务6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