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7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2019年至2021年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二是保险公司违反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
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共计5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