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宇露
为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运作指引》共32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提出规范要求。日前,中基协就《运作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5月12日。
严控募集条件
募集要求方面,《运作指引》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衔接。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除市场波动导致净值变化外,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清算流程。
同时,《运作指引》强调禁止通道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得由投资者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自行负责投资运作,不得为金融机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私募基金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投资者门槛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此外,《运作指引》强化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申赎管理,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赎频率不得高于每月一次;明确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安排;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慎设置预警线、止损线及触发后的相关安排。
集中押注式投资受限
《运作指引》在投资要求方面提出以组合投资为核心的基本投资管理要求,对投资单一资产的比例做出限制,明确私募基金应当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开展衍生品交易等,禁止多层嵌套,限制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0%等。
具体来说,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中国证监会、中基协另有规定的除外。
《运作指引》重申、明确规范债券投资行为,要求分散投资,促进规范运作。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总额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
此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架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得通过设置复杂架构、多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其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开募集基金以外的其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
给予充分过渡期安排
运作管理要求方面,《运作指引》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制度,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与公平交易原则,防范利益输送;压实托管人投资监督责任,按要求报送信息;要求规模以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进一步细化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不同规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运作指引》施行后,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运作指引》要求执行。同时为减少新老基金的套利空间,对存量基金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差异化整改要求,并对重点条款的整改给予充分过渡期安排。
对于违反投资范围要求、开展通道业务、不符合最低存续规模等触及底线要求的存量基金,《运作指引》施行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及投资者,不得展期,新增投资活动获得须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对于不符合《运作指引》中关于投资集中度、嵌套层数、杠杆比例、债券及衍生品交易等投资要求的,给予12个月整改过渡期,不强制要求修改基金合同。《运作指引》实施后存量基金新募集的投资者要求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
对于存量基金发生基金合同变更的,变更后内容应当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运作指引》修改基金合同。存量基金中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要求在《运作指引》施行后12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约定明确的基金存续期,以促进目前存量永续基金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