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连续报道了“轻松筹”平台筹款顾问“收取高额推广费”的事情,最终轻松筹平台公开道歉,此次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如何规范平台与员工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空白,职能部门又该如何监管?我们采访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工业大学李德健教授。
去年8月,曾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陈大哥遭遇难关。七岁的孩子被确诊得了“急性髓系白血病”。今年4月,一位李某主动找到田大哥,自称可以帮忙在轻松筹平台筹款。在筹得一万块钱后,李某拿走了其中的8000多,并声称如果没了他,陈大哥就别想筹到钱。
在记者采访时,李某不愿表露真实身份,只是说他拿走的钱是推广费,并试图逃离现场。
“我小孩子救命的钱被你骗去了。” 陈大哥说。
报警后,李某退还了6000元,针对平台以及李某可能存在的违规问题,记者展开调查,在网络直播中,连线轻松筹官方客服时,得知了李某的真实身份。
“轻松筹”平台官方客服回应称,“对,是能查到的。对,线下的筹款老师。”
新闻报道后,“轻松筹”在微博发布道歉声明,表示立刻开除李某,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表示,平台严禁其筹款顾问向用户收取任何手续费及服务费。
记者就筹款顾问的职责,如果监管筹款顾问等问题提出了疑问。轻松筹平台以文字形式作出回复。
“轻松筹”表示,目前国内具有登记授权的筹款顾问368人,日常工作是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筹款支持服务,包括筹款协议讲解,项目操作讲解,以及提交材料指导等。
“轻松筹”称,对筹款顾问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培训,同时会定期随机抽取筹款用户,通过电话回访用户等形式监管筹款顾问的行为。
平台称,新闻中的李某还在试岗期,登记在其名下的项目有3个,均有收取“推广费”的行为,平台已介入处理退费。
对于这次新闻中暴露出的现象,我们还有很多疑问。类似轻松筹这样的平台是什么性质,由谁来进行监管,是否有相关法律规范其行为?记者请教了相关法规方面的专家浙江工业大学的李德建副教授,他也是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对于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在学界或者实务界有一个大致的界定,叫个人求助平台。个人求助平台服务于个人求助行为,而且对于个人求助,业内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就是本人为了救助自己,或者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而向社会展开的筹款行为。它和我们通常意义上《慈善法》规制保障的慈善募捐有一个非常大的区别,就是慈善募捐的受益人一定是广泛的社会公众,至少是一个群体。”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社会法学科主任,公法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李德建表示。
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其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并规制了适用慈善法的六种慈善活动。
李德建表示,通俗来说,慈善募捐的受益人必须是群体,而类似轻松筹这样的平台,其相关项目的受益人显然是特定的个体或家庭。
“对于救助特定个体和家庭的,我们认为就是普通的民事赠予,它可能是利他的行为,但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慈善活动。所以说,对于个人求助也好,个人求助平台也好,现行法没有任何专项规定。那么,对于它的规制,要么就非常严重了,涉及骗捐诈捐了,我们放在《刑法》中来规制;如果是轻微普通的纠纷,因为民法典中有赠与合同的规定,作为普通的赠与纠纷来处理,所以缺乏专项的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管是个人求助平台还是下面的员工,可能有一些逐利的动机,有一些动机和公益慈善业内所要求的慈善筹款伦理,或者说我们社会公众想要救助特定个体和家庭的意愿恰恰相违了。”李德建教授表示。
李德建告诉记者,慈善法正在逐步完善,2022年年底,慈善法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现行慈善法,修订草案新增一章21条,修改47条,共十三章133条。
其中,新增的第132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审查义务,对个人求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则,由国务院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如果修订草案能审议通过,将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的空白,促进个人求助平台健康发展,增强公众经由个人求助平台来帮扶特定个体与家庭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