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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银行2宗违法被罚100万 股权管理不到位等

北京5月4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当事人为林安麟。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项、第四十八条第项,对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林安麟给予警告。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以下为原文:

华通银行2宗违法被罚100万 股权管理不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