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5日讯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披露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显示,经查,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黄希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协会拟对其作出纪律处分。
同时,附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131号)具体披露了雪杉基金存在的4宗违规行为。
一是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其一,2019年5月,雪杉基金与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业务合作协议》,由债券发行人关联方出资认购上海阿杏产品份额,该产品通过雪杉基金在管产品“雪杉夏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终投向指定债券产品。其二,2019年5月,雪杉基金与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新芦淞)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指定第三方认购“雪杉夏桐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由该产品购买指定债券。以上行为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的要求,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未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雪杉夏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雪杉夏桐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雪杉夏桐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雪杉夏桐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雪杉夏桐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雪杉常升1号私募基金”“雪杉常升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别投向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在管产品“映雪吴钩15号私募基金”6.58亿元、1.95亿元、0.55亿元、1.13亿元、2.70亿元、0.51亿元及0.12亿元,2018年2月,“雪杉春茗1号基金”投向上海映雪在管产品共计5610万元。投资期间,雪杉基金董事长郑宇为上海映雪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雪杉基金未向投资者进行明确、充分地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三是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雪杉春茗1号基金的投资者王某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7日签署,但是其风险测评问卷则于2016年9月21日签署。以上行为违反《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是一般员工违规兼职。雪杉基金市场拓展、投资运营、财务等岗位员工存在兼职情况,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黄希于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任雪杉基金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发生在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协会拟作出以下纪律处分:一、对雪杉基金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二、对黄希公开谴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业务纠纷,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团体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八条:对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违规机构予以警示批评;行业内谴责,即协会在基金行业内对违规机构予以通报、谴责;公开谴责,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协会指定其他媒体上对违规机构予以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即协会在一定期限内暂不受理或者办理违规机构相关业务,或者要求违规机构的在管产品不得新增募集规模、投资者,不得新增投资,但按照有关规定属于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撤销登记,即协会撤销违规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的登记;取消会员资格,即协会取消违规机构的协会会员资格;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九条:对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违规个人予以警示批评;行业内谴责,即协会在基金行业内对违规个人予以通报、谴责;公开谴责,即协会在官方网站或者协会指定其他媒体上对违规个人予以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即协会要求违规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部分基金相关业务,但按照有关规定属于自律管理措施的除外;加入黑名单,即协会要求违规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全部基金相关业务;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即协会取消违规个人的基金从业资格;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基金相关业务包括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服务业务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业务。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