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交所和深交所消息,日前两大交易所分别就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发布新的指引,以进一步加强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持续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针对性,切实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不断提高债券存续期监管质效。
总体来看,沪深两市发布的新指引均聚焦公司债券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的新规范,强调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和风险水平揭示,突出重大变化分析。比如,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新增可能导致公司信用类债券加速清偿、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等披露事项;明确公司债券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异常波动情形的核查与披露要求;简化与信用风险关联度较低事项的披露要求,如提高新增借款、新增担保和重大投资的触发标准等;深交所发布的《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两项业务指引,既强化发行人经营情况的披露要求,重点突出业务板块及经营情况变化、重大关联交易、实控人变更等事项分析,也进一步完善对偿债能力有重要影响事项的披露要求,细化资产负债重要科目变动、合并报表范围变化、重大债务逾期等情况披露。
此外,上交所发布的新指引还明确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境内外信息同步披露标准,强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托管理人对定期报告披露内容的核查职责;明确临时报告影响分析、发行人主要人员无法履职时应对安排的披露要求。与此同时还充分考虑破产、被托管或接管等主体的实际情况,突出风险处置,强化破产或整体风险处置程序进展,破产和解、重整方案或市场化重组方案制定与执行,破产程序中专项审计评估报告等特有事项的披露要求;适当简化相关主体常规披露要求。
深交所发布的两项指引,针对进入破产程序和符合指引规定的市场化重组情形发行人,进一步明确了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要求重点披露对破产清偿或者风险处置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负债情况。二是明确破产程序重要环节、风险处置阶段性进展等关键节点的披露要求。三是适当简化常规信息披露要求,除部分直接影响公司债券状态、持有人权益或者风险处置进展的重大事项需及时披露外,其余事项允许季度汇总披露临时报告。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沪深两市不断健全完善交易所公司债券监管规则体系,持续加强相关业务规则培训,意在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压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共同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