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改变了过去一事一批的方式,明确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意在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工作体系、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提升债券发行全流程管理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国务院国资委对此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中央企业用好债券市场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机遇,及时抓住债券发行窗口,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
多位业内人士向人民网表示,《办法》重点在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的工作体系、审批程序、过程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作出规定,特别是针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的全流程管控、收益率与风险防控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中央企业用好债券市场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机遇,及时抓住债券发行窗口,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
明确全流程管控要求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着力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工作体系,明确了管理责任,包括国资委审核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债券风险防控,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负责子公司债券发行及全流程管理。同时,《办法》明确了管理范围,将管理范围扩充为企业在各类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实现对各类债券品种的全覆盖;在全流程管控要求上,《办法》就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违规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具体来看,在债券发行全流程管理上,《办法》一是严格限定发债主体,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二是优化债券融资结构,要求中央企业合理确定债券品种和债券期限,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三是用好债券创新品种。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向人民网表示, 《办法》一方面要求债券发行资金投资聚焦主业、实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和现代产业链链长;另一方面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的企业融资,体现了高质量发展要求。
“《办法》实施后,国资委、央企及其子企业的权责更加明确了,以适应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企业债主管机构调整变化的需要;同时,央企债券发行的审批效率提高了,由一事一批改为‘一次性审批’。”吴刚梁表示,根据《办法》,以后央企债券发行将更加注重风险防范,防止资金无效淤积、短债长投、兑付期限过度集中等问题。
“《办法》提出了收益率与风险防控方面的具体要求,有助于引导中央企业做好发债风险评估与防控,更多关注债券募集资金的安全与高效使用。”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研究员刘兴国向人民网表示,《办法》赋予中央企业年度计划额度内债券发行自主决定权,企业可以在年度内自主决定发行时机、品种和期限。
鼓励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办法》中提出,中央企业应当积极利用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乡村振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再次获得支持。”有行业人士表示,2022年11月,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曾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鼓励中央企业发行中长期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增强融资工具与科技创新活动的适配性。此次再次明确鼓励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意在推动中央企业及时抓住债券发行窗口,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
对此,吴刚梁向人民网表示,中央企业要发挥科技引领和带动作用,因此需要加大研发投入,将更多的资金与资源向创新领域倾斜。科技创新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不会稀释国有股权与核心人才的持股比例,保证研发战略的可持续性,这种融资方式与央企科技创新模式的配适性较强。
“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可以有效缓解中央企业创新投入压力,更好推动中央企业开展原创技术策源地建设。此外,与通过股权融资来筹集创新资金相比,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助于保持中央企业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稳定。”刘兴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