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月9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显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四十八条,对该支行警告,处罚款11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