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赔外汇是指出口单位收到全部或部分出口货款后由于退货、损坏、短装、产品质量不合格、终止合同及有关的贸易诉讼等原因,依双方协议由出口单位损失、退还或者赔偿进口商的货款而需汇出的外汇。
退赔外汇是指出口单位收到全部或部分出口货款后由于退货、损坏、短装、产品质量不合格、终止合同及有关的贸易诉讼等原因,依双方协议由出口单位损失、退还或者赔偿进口商的货款而需汇出的外汇。
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外,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说明该笔收汇结汇时间、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及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的书面证明。
申请退赔外汇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