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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国瑞证券被责令改正 存投行内控不完善等5项问题

北京5月31日讯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杨堃、赵洪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独立性不足,个别资产管理计划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虽根据内部制度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报请作为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审批同意;二是风险管控不到位,资管业务相关风险指标设置管控不足,个别资管产品在个别时点出现杠杆率风控指标超标的情形;三是尽职调查不到位,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尽职调查中对基础资产的核查不够充分;四是项目存续期限不匹配,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基础资产债权期限长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的情形;五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立项、内核阶段利益冲突审查机制不健全。

厦门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杨堃作为公司主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赵洪伟作为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证券平台,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5亿元。

长城国瑞证券被责令改正 存投行内控不完善等5项问题

长城国瑞证券被责令改正 存投行内控不完善等5项问题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独立性不足,个别资产管理计划构成关联交易,你司虽根据内部制度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报请作为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审批同意;二是风险管控不到位,资管业务相关风险指标设置管控不足,个别资管产品在个别时点出现杠杆率风控指标超标的情形;三是尽职调查不到位,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尽职调查中对基础资产的核查不够充分;四是项目存续期限不匹配,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基础资产债权期限长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的情形;五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立项、内核阶段利益冲突审查机制不健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5月29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杨堃、赵洪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堃、赵洪伟:

经查,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项目审批独立性不足、风险管控不到位、尽职调查不充分、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限不匹配、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杨堃作为公司主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赵洪伟作为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你们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