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4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计被罚款273.5万元,14名直接责任人被罚。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39号显示,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未按规定缴回许可证原件,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进行关联交易,部分投资管理人选聘未经董事会决策程序确定,虚假列支财务事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二百零一万五千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40号显示,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其罚款七十二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41号显示,安逸民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进行关联交易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七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42号显示,汪振武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进行关联交易、部分投资管理人选聘未经董事会决策程序确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十五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43号显示,汪骏飞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44号显示,吕文韬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45号显示,段冉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列支财务事项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46号显示,王海兵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七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47号显示,王学良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进行关联交易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48号显示,李春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进行关联交易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49号显示,贺韦嘉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七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50号显示,杨红燕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虚假列支财务事项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十一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51号显示,王庆军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虚假列支财务事项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十二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52号显示,徐永帅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二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53号显示,刘晓军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务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3〕54号显示,徐洪超是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务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撤销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警告并罚款六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损坏许可证;
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