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6日讯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西南证券在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管理方面:一是内部控制及流程管理不健全,存在研究对象移出覆盖池未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个别调研活动审批时间滞后、质控合规对投研系统平台“提示”项目下的异常情况无处理记录等情形;二是考核激励不合理,存在研究销售人员参与研究人员考核、部分兼职合规人员未由合规负责人考核等情形。
二、研究报告具体问题方面:一是个别研究报告观点不审慎,依据不足;二是个别研究报告数据来源标注不明、数据有误;三是个别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存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盈利预测不审慎、内容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风险披露缺少定量分析等情形;四是个别研究报告质控审核时未上传估值模型底稿。
重庆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以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西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还发布了《关于对杨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池天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杨浩署名发布的《凯盛新材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创新型化工企业,竞争力强,成长性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报告分析与结论一致性不足,盈利预测不审慎,个别内容表述与事实不符;二是在风险披露时对相关项目风险缺少定量分析。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杨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重庆证监局发现池天惠在未取得证券分析师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审核在未报备微信群发布研究观点,且数据来源不明,结论不审慎,引发负面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池天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发现,杨浩于2022年7月13日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池天惠于2022年10月10日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管理方面
一是内部控制及流程管理不健全,存在研究对象移出覆盖池未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个别调研活动审批时间滞后、质控合规对投研系统平台“提示”项目下的异常情况无处理记录等情形;二是考核激励不合理,存在研究销售人员参与研究人员考核、部分兼职合规人员未由合规负责人考核等情形。
二、研究报告具体问题方面
一是个别研究报告观点不审慎,依据不足;二是个别研究报告数据来源标注不明、数据有误;三是个别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存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盈利预测不审慎、内容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风险披露缺少定量分析等情形;四是个别研究报告质控审核时未上传估值模型底稿。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以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6月2日
关于对杨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浩:
经查,发现你署名发布的《凯盛新材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创新型化工企业,竞争力强,成长性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报告分析与结论一致性不足,盈利预测不审慎,个别内容表述与事实不符;二是在风险披露时对相关项目风险缺少定量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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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池天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池天惠:
经查,发现你在未取得证券分析师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审核在未报备微信群发布研究观点,且数据来源不明,结论不审慎,引发负面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