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7日讯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宋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标题夸大、无法保证部分信息来源真实性等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十三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宋涛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宋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宋涛的执业机构为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16日。
官网显示,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创建于1992年,隶属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是中国大陆成立早、规模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证券研究咨询机构。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宋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涛:
经查,我局发现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标题夸大、无法保证部分信息来源真实性等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十三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你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