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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石科技及财务总监被监管警示 正拟定增募资不超8亿

北京6月19日讯上交所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涉及对象为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冠石科技及财务总监被监管警示 正拟定增募资不超8亿

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冠石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初新增超大尺寸的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2022年前三季度均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因未获得总额法风险下应有的回报,公司将前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0.26亿元、1.09亿元、1.50亿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18%、17.69%、17.42%。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等额调减营业成本,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

上交所指出,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公司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表明公司前期财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可能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对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潘心月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潘心月予以监管警示。

冠石科技于2021年8月12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827.50万股,发行价格为27.42元/股,保荐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温桂生、杨栋。

冠石科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1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6亿元。冠石科技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冠石科技拟募集资金4.56亿元,全部用于功能性结构件、超高清液晶显示面板及研发中心。

冠石科技发行费用总额为4523.26万元,其中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3006.60万元。

2023年5月31日晚间,冠石科技披露《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光掩膜版制造项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73,099,561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21,929,868股。

相关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口头警示;

书面警示;

监管谈话;

要求限期改正;

要求公开致歉;

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冠石科技,A股证券代码:605588;

潘心月,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初新增超大尺寸的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2022年前三季度均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因未获得总额法风险下应有的回报,公司将前述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0.26亿元、1.09亿元、1.50亿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18%、17.69%、17.42%。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等额调减营业成本,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公司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表明公司前期财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可能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对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潘心月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潘心月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