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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AEO互认

据海关总署消息,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

公告称,2023年1月,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哥斯达黎加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哥斯达黎加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哥斯达黎加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告知哥斯达黎加进口商,由其按照哥斯达黎加海关规定申报,哥斯达黎加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哥斯达黎加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AEO企业编码”,例如“CR123456789012”。中国海关确认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