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1号显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基金经理刘炜知悉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控制“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趋同交易,被浙江监管局处以30万元罚款。
经查明,刘炜存在以下2宗违法事实。
其一,刘炜知悉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2021年2月1日,刘炜入职浙商基金,入职后即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决定暂停职务。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有关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其二,刘炜控制“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进行趋同交易。“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国联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1XXXX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0XXXXX30和深圳股东账户03XXXXXX42。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内资金为刘炜自有资金。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由刘炜通过手机下单交易,账户由刘炜实际控制和操作。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沪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额1972.55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172.6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6.1%,趋同交易金额占比59.45%,账户趋同交易亏损223,280.86元。
上述期间内,“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额1318.72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87.5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交易金额占比44.56%,账户趋同交易亏损141,814.23元。
经计算,刘炜利用“唐某卿”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095.09元。
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未公开信息,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刘炜处以3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1号
当事人:刘炜,男,1976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炜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要求听证,后撤回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炜知悉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2021年2月1日,刘炜入职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入职后即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决定暂停职务。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有关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二、刘炜控制“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进行趋同交易
“唐某卿”账户基本情况
“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国联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1XXXX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0XXXXX30和深圳股东账户03XXXXXX42。
“唐某卿”账户资金情况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内资金为刘炜自有资金。
“唐某卿”账户实际控制和操作情况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由刘炜通过手机下单交易,账户由刘炜实际控制和操作。
“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高度趋同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沪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额1972.55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172.6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6.1%,趋同交易金额占比59.45%,账户趋同交易亏损223,280.86元。
上述期间内,“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额1318.72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87.5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交易金额占比44.56%,账户趋同交易亏损141,814.23元。
经计算,刘炜利用“唐某卿”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095.0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职务任免文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未公开信息,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刘炜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无违规操作的故意。由于未对境内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违法行为。第二,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趋同交易与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时间发生,不存在个人账户在基金账户买入股票拉高价格后获益的情况。第三,未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第四,纠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等。第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已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诺函、已完结所有个人相关的交易、辞去基金经理职务等。
我局认为,第一,刘炜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理应学习并遵守基金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法规等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第二,非法利益获取情况、投资人经济损失情况、纠错态度、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已采取的纠正行为等,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及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综上,对刘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炜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