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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典制药副总杨洋收警示函 亲属短线交易

北京7月11日讯 湖南证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杨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杨洋作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洋配偶袁赛青于2023年5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九典制药股票1万股,成交金额为24.96万元;于2023年6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九典制药股票1万股,成交金额29.15万元,共获益41386.64元,本次买卖九典制药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杨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杨洋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杨洋本人及近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杨洋,198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7年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2007年至今任职于公司,现任九典制药副总经理,兼任湖南典誉康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6月2日,九典制药发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杨洋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买卖九典制药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其配偶袁赛青于2023年5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2023年6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袁赛青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41386.64元,已将所获收益全数上缴公司。

经核实,杨洋对本次交易情况不知情,在袁赛青本次短线交易涉及的时间前后亦未告知袁赛青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本次短线交易系袁赛青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买卖行为。杨洋对于未能对其配偶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袁赛青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共同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杨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杨洋: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你配偶袁赛青于2023年5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九典制药股票1万股,成交金额为24.96万元;于2023年6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九典制药股票1万股,成交金额29.15万元,共获益41,386.64元,本次买卖九典制药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你本人及近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