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20日讯 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关于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泉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关于董事短线交易并致歉及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称,时任董事杨泉明于2023年6月28日至7月19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1,025,100股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20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40,000股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未产生收益。
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判定,时任董事杨泉明在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泉明予以监管警示。
吉华集团2022年年报显示,杨泉明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杨泉明,曾任吉化萧山联营染料厂办公室主任、杭州吉华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吉华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江苏吉华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吉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杭州吉华江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杭州创丽聚氨酯有限公司董事、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监事、杭州华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7月21日披露的《关于董事短线交易并致歉及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杨泉明出具的说明,杨泉明在减持股份实施期间,由于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份4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057%,构成短线交易。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司董事杨泉明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2023年6月16日起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2,255,00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2%。
2023年7月20日,杨泉明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将“卖出”交易误操作成了“买入”,错误地买入公司股份40,000股,成交均价4.358元/股,由此构成短线交易。杨泉明前期减持均价均小于本次交易价格,此次误操作交易未产生收益。
今日,吉华集团收报4.51元,跌幅0.88%,市净率0.77。2017年6月20日,公司达到上市以来最高点32.98元,此后该股股价震荡走低。目前该股股价低于发行价。2019年6月5日,公司以每10股转增4股并税前派息4.5元,除权除息日2019年6月13日,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12日。
此前,公司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显示,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17.20元,保荐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袁弢、湛瑞锋。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2,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3,248.24万元。
公司2017年6月2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163,248.24万元,分别用于“年产11250吨高性能分散染料、7500吨高溶解性高强度酸性系列染料、11250吨高溶解性高强度直接系列染料、10000吨活性系列染料项目”、“年产3000吨1-氨基蒽醌技术改造项目”、“年产2万吨H-酸生产线技改项目”、“年产3万吨活性染料扩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充营运资金。
公司2017年6月22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显示,公司发行费用合计8,751.76万元,其中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获得承销保荐费 7,795.28万元。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投资者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口头警示;
书面警示;
监管谈话;
要求限期改正;
要求公开致歉;
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08号
关于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泉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泉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关于董事短线交易并致歉及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的公告称,时任董事杨泉明于2023年6月28日至7月19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1,025,100股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20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40,000股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未产生收益。
时任董事杨泉明在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泉明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