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27日讯浙江省人民政府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口腔医院集团桐乡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显示,杭州口腔医院集团桐乡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1日的经营活动中,其二楼口腔正畸诊室中的一灭菌车针器械盒外包装未标注消毒灭菌日期及有效期,该行为不符合《WS506-2016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6.6.4。
桐乡市卫生健康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出发日期2023年9月25日。
经记者查询发现,杭州口腔医院集团桐乡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杭州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杭州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为浙江通策口腔医院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通策口腔医院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通策医疗全资子公司。
通策医疗2022年年报显示,公司持杭州口腔医院集团桐乡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60%比例股份,主要业务为口腔医疗服务,投资方式为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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