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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盛医疗及董事长翁松林等被罚 2021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10月24日讯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2021年11月,运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丽水运盛虚构贸易业务,虚增2021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均为779.71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5.03%,利润总额的42.97%。运盛医疗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运盛医疗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整改报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相关更正公告。

四川证监局认为,运盛医疗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翁松林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申西杰、时任常务副总经理侯彩文、时任财务总监张慧辉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也是虚构贸易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事谢涛、时任丽水运盛董事长师锐鹏参与了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划转工作,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运盛医疗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对翁松林、申西杰、侯彩文、张慧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对谢涛、师锐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

当事人:运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翁松林。

翁松林,男,1985年1月出生,运盛医疗董事长、董事,住址天津市红桥区。

申西杰,男,1985年9月出生,运盛医疗董事,时任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侯彩文,男,1981年8月出生,时任运盛医疗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北京市宣武区。

张慧辉,女,1983年10月出生,时任运盛医疗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寿阳县。

谢涛,男,1990年8月出生,运盛医疗监事、出纳,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师锐鹏,男,1982年8月出生,时任运盛医疗资金总监兼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运盛医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出陈述、申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运盛医疗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运盛医疗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丽水运盛虚构贸易业务,虚增2021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均为779.71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5.03%,利润总额的42.97%。运盛医疗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运盛医疗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整改报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相关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运盛医疗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财务资料、相关内部审议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运盛医疗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翁松林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申西杰、时任常务副总经理侯彩文、时任财务总监张慧辉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也是虚构贸易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事谢涛、时任丽水运盛董事长师锐鹏参与了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划转工作,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运盛医疗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财务资料、相关内部审议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运盛医疗提出:1.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责令整改通知后已积极整改;2.该虚构贸易业务未影响公司核心财务指标;3.公司退市后经营面临重大困难;4.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翁松林提出:个人无力承担罚款,其他意见与运盛医疗一致。

申西杰提出:意见与翁松林一致。

侯彩文提出:1.对虚构贸易、虚假记载无主观故意,系按照公司领导要求执行,不应认定为主要责任人;2.公司近年均有发生医疗贸易业务,故其对该虚构贸易业务未特别关注;3.对该虚构贸易无主观故意,沟通审计机构在年报中将该虚构贸易收入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4.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对虚构贸易、虚假记载事先不知情;5.难以承担罚款金额,请求减轻处罚。

张慧辉提出:1.公司近年均有发生医疗贸易业务,故其未对该虚构贸易业务特别关注;2.作为财务总监已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审核和财报审核,审核相关合同、资金、发票、货权转移书据,已勤勉尽责;3.直到调查时方知为虚构贸易、虚假记载,不应认定为主要责任人;4.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沟通审计机构在年报中将该虚构贸易收入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5.无力负担罚款金额,请求免除处罚。

谢涛提出:1.其事前不知悉该虚构贸易业务;2.其作为出纳只是履行资金划转业务职务;3.其作为普通个人,因水平有限,无法掌握该虚构贸易资金的实际走向,也未能察觉虚构贸易业务的异常;4.年报审计已将该虚构贸易收入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故其未提出异议,也无力通过聘请事务所等手段对公司特定业务进行调查;5.罚款将对其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请求减轻处罚。

师锐鹏提出:1.其未担任公司高管,也未行使公司重要管理职能;2.未参与该虚构贸易合同审核,无法甄别该贸易系虚假业务。3.对于划款行为,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系执行公司意志,未主动完成虚假贸易业务;4.公司近年均有发生医疗贸易业务,故未对该虚构贸易特别关注;5.请求不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6.难以承受罚款金额,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运盛医疗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公司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进行整改、该虚构贸易业务的情节、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等情形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

翁松林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申西杰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侯彩文作为时任常务副总经理,应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提出的对该虚构贸易无主观故意、系按照公司领导要求执行、事先不知情、沟通审计机构在年报中将该虚构贸易收入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等申辩,不能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其系虚构贸易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其减轻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慧辉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应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提出的对该虚构贸易无主观故意、事先不知情、沟通审计机构在年报中将该虚构贸易收入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已审核相关合同、资金、发票、货权转移书据等申辩,不能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其系虚构贸易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免除处罚的情形,对其提出的免除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

谢涛作为监事,应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提出的事前不知悉该虚构贸易业务、其作为出纳只是履行资金划转业务职务、其作为普通个人水平有限、认可年报审计将该虚构贸易收入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等申辩,不能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其参与了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划转工作,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其减轻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

师锐鹏参作为时任丽水运盛董事长,参与了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划转工作,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其不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其减轻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运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

二、对翁松林、申西杰、侯彩文、张慧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三、对谢涛、师锐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