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0月24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烟台监管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对该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张艳青,时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负有责任。烟台监管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对张艳青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郭艳荣,时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培训岗,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负有责任。烟台监管分局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对郭艳荣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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