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陕西国开旅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陕西国开旅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未全面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部分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基金账户不规范,部分投资回款未经托管账户。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陕西国开旅游产业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陕西国开旅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国开旅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未全面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部分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基金账户不规范,部分投资回款未经托管账户。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相关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