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3日讯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其警告,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