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10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披露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情况、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资金拆借信息披露不完整、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改动招股说明书等问题。
证监会判定,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沃得农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中国证监会网站同日公布的《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陈城、景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陈城、景炀在保荐沃得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情况,未发现发行人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资金拆借信息披露不完整等情况,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改动招股说明书。
证监会判定,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以及陈城、景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10月25日晚,深交所网站披露《证监会创业板股票发行注册程序终止通知书》,证监会决定终止沃得农机发行注册程序。
2022年1月25日,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4次审议会议结果显示,沃得农机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沃得农机是国内大型现代化农业机械装备制造商,主要从事农业机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现代农业全程机械化的专业机械装备。
沃得农机的控股股东为丹阳市沃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伟耀、张阿美夫妇,其中张阿美为中国国籍,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王伟耀、张阿美分别持有丹阳实业80.00%和20.00%的出资额,通过丹阳实业合计间接持有沃得农机125,161.14万股即73.62%的股份。
沃得农机原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0.00万股普通股,拟募集资金600,000.00万元,用于沃得农机农业机械装备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沃得农机农业机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沃得高新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沃得农配农业机械零配件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沃得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制造项目、沃得智云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沃得农机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陈城、景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东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3—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依法认定保荐代表人为不适当人选三个月到十二个月的监管措施:
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指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通过内核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或披露保荐业务项目文件;
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
以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披露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情况、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资金拆借信息披露不完整、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改动招股说明书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1月7日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陈城、景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陈城、景炀: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情况,未发现发行人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资金拆借信息披露不完整等情况,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改动招股说明书。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