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16日讯海螺新材昨日晚间披露《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海螺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海螺新材表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螺新材11月14日披露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显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以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值。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为准。如发行价格按上述条款之约定进行调整的,认购数量亦按照相关约定相应予以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海螺集团。发行对象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前述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发行对象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海螺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海螺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海螺集团。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海螺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10,282,693股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海螺酒店和海螺科创间接持有公司7,160,000股和2,936,700股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120,379,3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44%,为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省国资委间接持有海螺集团51%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海螺集团,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完成后,海螺集团的持股比例将得到提升,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省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海螺新材表示,海螺集团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将得到提升,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同时,此举充分展示了控股股东对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海螺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顾寒杰、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