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7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现增发2023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300万吨,有关申领条件按照商务部令2023年第4号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执行。
商务部27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现增发2023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300万吨,有关申领条件按照商务部令2023年第4号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