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近日,人社部、教育部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对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作出规范。
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设置划分为高、中、初级,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 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以教师岗位为主,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区域、学段、学科、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制定高级教师岗位设置办法,分学段、分类型科学设置教师岗位结构,各类学校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要保持相对平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县域内不同学段、不同类型学校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统筹调配各校岗位数量,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义务教育学校要逐步实行县域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
■ 直辖市可按区统筹。
■ 乡村中小学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教师,经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特设岗位。
■ 支持乡村中小学设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教师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符合条件、通过评审的教师,可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
■ 各学校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 学校新设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或者其他确需竞聘情形的,一般在备案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范围内,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
■ 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 各学校要严格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表现,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为重点考核内容。
■ 要注重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