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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创新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创新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创新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前沿技术开发和高成长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集聚高端产业、前沿技术和高端人才,推进我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根据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杭州高新区(滨江)科技创新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区委、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兼顾引导效应和投资收益,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支持初创型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以及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项目产业化,按照是否采取让利措施分为引导类基金与效益类基金两大类。

(一)基金分类

1. 引导类基金。是指为招引重大产业项目,在关键领域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或上级要求配套的非市场化基金,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度让利。

2. 效益类基金。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同股同权的形式,择优投向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并承担风险的盈利性基金。

(二)资金来源

产业基金由财政注资和杭州高新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集团(筹)”〕筹资组建。力争到2025年,区产业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00亿元。

二、使用原则

(一)政府引导。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支持符合区主导方向的产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新制造业和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分类管理。产业基金实施分类管理,每年编制引导类基金与效益类基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保证产业基金良好运作。

(三)规范运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现、招引和培育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产业项目。

(四)防范风险。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机制,产业基金使用须按程序进行集体决策,确保产业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有序运行,保障国有资金安全。

三、使用要求

(一)引导类基金投资项目(含合作基金)须符合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效益类基金可以择优投向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二)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运作模式

(一)引导类基金

引导类基金采取政策性直接投资、引导性合作基金、政府专项或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1. 政策性直接投资。产业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或定向基金的形式进行运作。专项支持区内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商稳商项目和区内企业新增重大产业化项目,以及大企业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项目。

2. 引导性合作基金。为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区实体经济发展,由金投集团(筹)制定引导性合作基金准入制度、公开遴选实施细则,根据引导类基金年度预算额度,面向市场公开遴选主发起人。主发起人一般为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及区内大企业大集团、上市公司等,主要投向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早期项目。

产业基金参与引导性合作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设立规模的20%,出资不超过1亿元,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对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投资期较长产业,可延长至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经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在原基础上可延长两次,每次一年。引导性合作基金建立合作期内年评估及约束机制,对于超额完成返投目标、提前完成返投目标或招引项目贡献突出的,可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方一定的奖励和让利,对于未完成相关协议约定指标或考核不合格的要约定相关惩罚条款。相关返投认定标准和绩效考核细则由区发改局另行制定。

3. 政府专项。根据上级政府要求,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参股国家或省市专项基金,或为区重大产业项目、孵化器、政策等配套设立的专项基金(含人才基金、特别合作园区基金、天使引导基金)等,具体出资和返投比例等条款可突破引导性合作基金的相关要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 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使用方式。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含合作基金),经区政府同意,基金使用方式和投资额可不受前述标准限定。

(二)效益类基金

效益类基金采取市场化直接投资、市场化合作基金等方式。

1. 市场化直接投资。产业基金领投或作为单一投资人以及采用跟进投资的方式,通过直接投资或定向基金进行同股同权投资。若领投或作为单一投资人,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确需资产评估的,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采用跟进投资的以市场公允价值作为投资估值依据。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2. 市场化合作基金。由金投集团(筹)制定市场化合作基金准入制度、公开遴选实施细则,根据效益类基金年度预算额度,面向市场公开遴选主发起人。产业基金参与市场化合作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设立规模的30%,出资不超过2亿元,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对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投资期较长产业,可延长至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经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在原基础上可延长两次,每次一年。

同一项目(含合作基金)可同时申请引导类和效益类基金出资,累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上述两类基金所规定最大出资比例之和。

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期管理的产业基金参股的合作基金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支,其中引导性和市场化合作基金各不超过2支,出资可一次或分期到位,产业基金按同比例最后一个出资。对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管理基金存续期区产业基金出资规模合计不超过1亿元的合作基金管理人,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其管理合作基金数量。

基金所募集资金应全额纳入银行托管户托管,银行托管报告应规范核心要素的披露。

五、组织分工

(一)区产业基金领导小组。设立区委财经委员会领导下的区产业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府办、人才办、文创发展中心、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产业平台和金投集团(筹)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需要确定参会和列席单位,负责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区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金投集团(筹)开展相关工作,组织领导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引导性合作基金组建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决策及引导性合作基金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建立并维护产业基金专家库。

(三)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可授权杭州高新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产业基金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四)商务局、经信局。负责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制定投资方案、参与专家评审、投后跟踪、退出决策等工作。从区外招商引资的政策性直接投资项目方案由商务局负责提交领导小组决策;区内存量的政策性直接投资项目方案由经信局负责提交领导小组决策。市场化直接投资项目可由商务局、经信局负责初审并向金投集团(筹)进行推荐。

(五)产业平台。参与发改局、商务局和经信局引进项目(含合作基金)的决策和投后服务工作;负责属地企业对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融资需求摸排,接受属地企业产业基金需求申请,政策性直接投资项目由其初审后转交商务局、经信局推进,市场化直接投资项目可由其向金投集团(筹)进行推荐。

(六)金投集团(筹)。作为区产业基金的管理人,遵循国家、省、市有关基金规定,建立合理的基金管理体系,设立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引导类基金与效益类基金的使用额度并实施分类管理。负责政策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配合商务局、经信局拟定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并做好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分类制定引导性、市场化合作基金准入制度、公开遴选实施细则并面向市场公开遴选合作基金主发起人,负责引导性合作基金的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配合发改局拟定基金组建方案,并做好合伙协议、托管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负责市场化直接投资项目、市场化合作基金的决策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自主或提交领导小组决策;负责市场化合作基金年度考核评价和制定市场化合作基金绩效考核细则;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动态监控投资风险,重点加强对重大项目变动、合作基金返投比例等动态信息的报告;明确金投集团(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管理体系,并制定内部激励机制。

(七)其他区级部门。区府办、人才办、文创发展中心、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向发改局、商务局、经信局和金投集团(筹)推荐项目并初审,参与项目投资、退出决策。

六、基金决策程序

(一)引导类基金决策程序

1. 企业申请。企业申请使用产业基金,由发改局、商务局和经信局根据分工受理,出具初审意见及提交议题表,经基金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2. 尽职调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金投集团(筹)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项目总规模、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

3. 专家评审。金投集团(筹)组织专家和区有关部门对尽调结论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方可提交领导小组决策。

4. 领导小组决策。根据项目(含合作基金)投资金额,由组长、常务副组长分别召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审议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3000万元以下(含),常务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1亿元以下(含),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1亿元以上(不含),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财经委员会决策。决策通过后的项目(含合作基金)由金投集团(筹)负责具体实施。

政府专项、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参照上述决策程序,可适当简化流程。

(二)效益类基金决策程序

1. 决策立项。金投集团(筹)设立内部立项管理制度,对部门、产业平台推荐和市场渠道项目(含合作基金)及时决策是否立项。

2. 尽职调查。金投集团(筹)组织专业机构对立项的项目(含合作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业务行业分析、法律合规、财务分析、投资方案及估值分析等事项。

3. 专家评审。金投集团(筹)组织专家对尽调结论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方可进入下一步决策流程。

4. 金投集团(筹)自主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3000万元以下(含),由金投集团(筹)自主决策并负责具体实施,决策后一周内向基金办公室报备。

5. 领导小组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1亿元以下(含),常务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1亿元以上(不含)、3亿元以下(含),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单个项目(含合作基金)出资额3亿元以上(不含),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财经委员会决策。决策通过后的项目(含合作基金)由金投集团(筹)负责具体实施。

七、基金退出

(一)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公开上市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引导类基金的项目最大让利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本金加同期LPR利率利息,具体在协议中明确。

(二)引导类基金投资项目(含合作基金),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的退出条件时,由金投集团(筹)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基金办公室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项目提交决策单位制定退出方案,按项目原有出资决策程序提交领导小组决策,决策通过后由金投集团(筹)负责具体实施。效益类基金投资项目(含合作基金)退出由金投集团(筹)负责具体实施。

(三)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四)产业基金退出发生损失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先由产业基金已获得的收益进行冲抵,若产业基金已获得的收益不足以冲抵时,差额部分由金投集团(筹)按照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五)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 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 产业基金拨付合作基金账户1年以上,合作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 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合作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 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八、日常管理

金投集团(筹)全面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内部控制,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牵头做好产业基金运作中相关风险的处置工作。

(一)风险事项管理。金投集团(筹)应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日常性、突发或重大事项处理机制,对于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违约情况、重大股权变更、并购重组、合作中止退出等情况),应在事项发生起3日内向基金办公室书面报告,且采取措施责令整改并监督其规范运作,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产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金投集团(筹)向基金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 合作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 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

3. 直接投资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接投资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二)做好投后管理。金投集团(筹)严格按照决策意见做好项目投资、过程监管和退出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定期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基金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运营情况和投资项目情况。每月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上月产业基金运营情况和投资项目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产业基金季度运营分析报告,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产业基金年度整体运营分析报告和被投资项目进展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风险情况)。

(三)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管理费用提取。按基金类型由对应的基金管理公司收取基金管理费用。引导类基金按照实缴投资金额0.6%/年收取,效益类基金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收取管理费用,如绩效评价结果合格的,按照实缴投资金额0.6%/年收取;达到良好的,按照实缴投资金额0.8%/年收取;达到优秀的,按照实缴投资金额1%/年收取;未达到合格的,按照实缴投资金额0.4%/年收取。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实施及解释。原杭高新〔2017〕53号文件及涉及产业基金的相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