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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多宗罪”收监管函:两个年度财报多计净利润超700万元、内控不完善等

深交所9月27日披露的《关于对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直指川金诺存在三大违规行为。

违规一: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根据监管函,川金诺在信披方面,主要存在财报披露不准确、财报附注披露不完整等违规情形。

其中,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公司因内部控制不完善和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少计负债 457.37 万元,多计净利润 457.37 万元,分别占当期总负债的 0.8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6.28%;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少计资产 143.25 万元,少计负债 424.77 万元,多计净利润 291.70万元,分别占当期总资产的 0.07%、总负债的 0.4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7.03%;2021 年年度财务报吿少计资产 226.23 万元,多计负债 454.81 万元,少计净利润 681.04 万元,分别占当期总资产的 0.10%、总负债的 0.5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60%。

可见,从负债方面,川金诺2019年度至2020年度财报,合计少计负债882.14万元,净利润方面,2019年度至2020年度,合计多计净利润749.07万元。

另外,2020 年、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附注披露不完整。公司先后于 2020 年、2021 年因 2 起违规用地行为分别被处以 7 万元、17.32万元行政处罚罚款。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在尚未办妥产权证的情况。其一,截至 2021年末,公司预付土地款 1,423.71 万元但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已于土地出让协议签订后就实际用于生产经营,达到可供使用的状态,但公司未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列报,且未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对该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披露。其二,截至 2021 年末,公司账面原值 55,348.35 万元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未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

此外,未按规定披露安全生产相关情况。公司先后于 2020 年、2021 年分别因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被有关行政机关处以 22 万元、38 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但公司未在 2020 年、2021 年定期报告中对上述安全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披露。

违规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监管函显示,川金诺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是公司《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19 个制度已近 10 年未进行修订,公司制度滞后于现有法律法规;

二是公司 1 次董事会会议未将监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是公司 2 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报告书 1 名监票人未签字确认。

违规三:内部控制不完善

监管函显示,川金诺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是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未形成正式文件并予以归档,生产销售周报等生产经营决策记录不完整,成本核算依据的统计表无批准人签字。

二是部分出库单制单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部分会计凭证记账人员和复核人员为同一人,未严格执行职责分离要求.

三是部分合同未按照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实施评审比价过程.

四是部分产成品堆放不完整、未按批次对存货建立卡片账进行管理、部分存货入库滞后.

五是合同管理制度未就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形成统一明确的程序和要求,且部分合同未经编号。

深交所表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5.1 条、第 5.2.3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4 条、第 5.1 条、第 5.2 条,以及本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18 号-上市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第八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第 4.3.4 条的规定。

深交所要求,川金诺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深交所提醒川金诺: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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