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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利好!证监会拟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等,上交所和深交所同步征求意见

10月14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通知,其拟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董监高持股变动等相关规则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上交所、深交所也同步发了相关的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拟优化和完善回购条件等条款

10月14日,证监会在官网发通知称,其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下称《回购规则》《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股份回购是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丰富投资者回报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上述通知称,近年来,上市公司能够从实际出发审慎制定回购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活跃度持续提升,家数、规模呈现增长态势,市场反映良好。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市场主体需求多元化,部分股份回购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实施的便利度不够,股份回购尚未成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效机制。

该通知还称,为进一步提升回购的制度包容性和实施便利性,结合实践情况,此次修订对《回购规则》关于回购条件等部分条款做了优化和完善。同时,为便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依法合规增持股份,向市场传递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此次修订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有关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其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规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截图自证监会官网

放宽股份回购等条件,窗口期拉长

红星资本局翻阅证监会发布的修订说明发现,《回购规则》主要有四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

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七条,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

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为明确监管政策,修订《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修订《回购规则》第三十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

另外,证监会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内的相关“窗口期”也拟进行修订,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

上交所和深交所同步公开征求意见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10月14日,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发布了就修订回购股份、股份变动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其中,上交所对股份变动管理规则的修订与证监会保持一致,“窗口期”有所变化;而对于回购股份,上交所拟修订四方面内容,分别是:

一、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二条,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

二、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限制。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十一条,将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条件,由“上市满1年”调整为“上市满6个月”。新上市公司拟实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且回购股份用于减资的,仍然不受前述上市期限的约束。

三、完善回购股份窗口期。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十八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5个交易日内,降低窗口期对实施回购的影响。同时,修订第四十五条,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竞价减持的窗口期,以保持两者一致。

四、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修订《回购股份指引》第二十一条,将现行规则规定的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的股份发行行为,进一步明确为上市公司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截图自上交所官网

另外,深交所表示,此次围绕三个“放宽”修订回购增持规则,分别是:

一、放宽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情形的条件。将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修改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25%”。

二、放宽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已上市期限。将上市满一年才能实施回购的条件调整为“已上市满六个月”。

三、放宽窗口期限制。将回购窗口期从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的10个交易日内缩短至5个交易日内;将董监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窗口期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的三十日内缩短至十五日内,以及从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的十日内缩短至五日内。

↑截图自深交所官网

红星新闻记者 杨佩雯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何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