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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7660,以下简称“本基金”)连续45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约定: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本基金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的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截至2022年10月25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45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目前处在正常投资运作中,敬请投资者结合本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市场判断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均可正常办理。只有在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届时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敬请投资者关注。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0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胡超先生仍担任天弘标普500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等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

2.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经理的变更日期为公司对外公告之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0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3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3个月期满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3个月期满后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为2022年10月28日,投资者可在此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期的约定。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0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0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7日以上(含7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5. 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系统)。

6.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即2022年10月28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7)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25日、2022 年 10 月 26日发布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19层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方媛

联系电话:010-8357175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0月28日,即在2022年10月28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19层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 方媛

联系电话:010-83571756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 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关于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22年11月25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官方网址:www.t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010-81138973

联系人:甄真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一、关于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议案

二、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三、授权委托书

四、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说明书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议案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议案。具体方案请见附件四《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说明书》有关内容对《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议案。

2、本次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基金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将《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4、赎回费率”由: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版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