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11月4日发文,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同时,银保监会将依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等。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信息报送。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实施名单制管理和持续监管。
《暂行办法》对相关概念的内涵做出了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市场化运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业务。本办法所称参加人,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是指具有个人养老金缴费、交易资金划转、收益归集、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管理(以下简称Ⅱ类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资金账户封闭运行。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
《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一)资金账户业务;(二)个人养老储蓄业务;(三)个人养老金产品代销业务,包括代销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业务。
据《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交易资金划转等,以资金账户为唯一载体。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交易行为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从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至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应当严格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要求,做好客户身份信息收集与核查、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筛查、涉赌涉诈筛查等,并完成手机短信验证等必要身份核验工作。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办理在线开户服务时,应当将相关有效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或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作为身份核验的辅助手段,核实身份信息。
《暂行办法》要求,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合理回报的投资理念。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行业统一渠道,真实准确、合理客观、简明扼要地披露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得宣传策略保本,不得承诺或宣传保本保收益。
《暂行办法》要求,发生可能对资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产品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商业银行应当立即将事件起因、现状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报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发现参加人有涉嫌洗钱、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来源: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