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5%以上的股东西藏大禹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以下简称“减持公告”),披露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西藏大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的相关股份减持计划,即西藏大禹计划在上述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545,6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了西藏大禹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以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西藏大禹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合计减持深水海纳股份达到5%,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其本次股份减持实施完成情况及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西藏大禹减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减持公告前,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二、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 股东权益变动期间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9日,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2.上述数值相加与合计数之间的尾差为四舍五入导致。
2. 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及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指减持计划实施开始前所持有股份。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大禹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减持的实施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大禹实际减持数量符合减持计划所规定的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
4.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述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9日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深水海纳
股票代码: 300961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1:西藏大禹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工业园区38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股权比例下降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李琴
住所及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股权比例下降
签署日期:2022年 12 月 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深水海纳”)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可能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大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大禹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报告期签署之日,西藏大禹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琴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姓名:李琴
性别:女
国籍:中国香港
护照号码:R81*****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李琴为公司董事,是西藏大禹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其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10.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9.65%。本次权益变动后,其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55.439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5%;西藏大禹的实际控制人为李琴,持有西藏大禹100.00%的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前,西藏大禹持有公司股份1,778.31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3%。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大禹持有公司股份1246.49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3%。本次权益变动后:李琴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55.4399万股,西藏大禹持有公司股份1246.4920万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按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大禹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545,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大禹和李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883,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6769%;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大禹和李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8,863,8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9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大禹和李琴持有公司股份26,019,3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77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自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减持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注:占比数据均以上市公司当期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有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上述权益变动事项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发展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大禹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 琴
日期:2022年12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 琴
日期:2022年12月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 琴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 琴
日期: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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