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专户总监,追讨1000万奖金!法院判了
从近日披露的信息来看,有基金公司前专户总监追讨千万奖金,也有知名私募拖欠90多位员工薪酬。
到底发生了什么?
降薪离职后
基金前专户总监追讨千万奖金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纸诉状,原基金公司专户总监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先来看看事情经过。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年1月3日陈某入职新华基金,2020年1月3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担任专户管理部门的副总监兼专户业务二部总监,月工资为54000元,执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以往的月度绩效工资均是固定发放。
另外,陈某的工资构成还包括奖金及提成。2020年3月,陈某的工资标准从54000元降至50500元,2020年4月8日陈某收到其2020年3月的税前工资35350元,陈某正常工作至2020年4月8日。
2020年4月9日,陈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的事项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同日陈某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立案。
双方矛盾就此展开。
陈某表示,新华基金无故降薪且拖欠其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及奖金,其于2020年4月8日因降薪及未发放提成向新华基金的领导口头提出离职,并申请了仲裁,2020年5月15日也向新华基金发送了电子邮件。新华基金公司应支付其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差额、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和奖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从陈某追讨的奖金和提成数额来看,合计超过1000万元。
陈某提出,新华基金的制度不合理,因公司的风险控制部设定的风险指标不合格,相关的风险不是销售人员造成的,所售产品已经经过证监会审查,产品也上市了,新华基金没有告知如何降杠杆,自己联系了客户要求降杠杆,但是因为客户与新华基金已经签署了合同,降不了杠杆,其每天也就此情况在开会中进行反馈。
基金公司又怎么说?
新华基金则主张,陈某实际将本该做成非通道类产品的做成了通道类产品,陈某作为公司的专户业务总监、专户产品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应对其所负责的专户业务负有管理职责,公司多次要求专户部降低产品杠杆率,但最终东旭债券的30只产品杠杆率超标及欠库问题的发生致使公司不得不向银行支付巨额利息,公司经过问责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陈某降一档工资的处理。
新华基金表示,员工的奖金来源于公司的利润,公司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形成重大损失,不可能向员工再发放巨额奖金。
2019年1月陈某团队负责的东旭、永仁债券项目就已经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陈某和郑某计提的奖金激励共计2701.26万元,已经实发1157.07万元,未发放1544.18万元,其中未发放金额涉及东旭、永仁等74只重大风险产品激励共计119.56万元。新华基金因东旭债券回购交易及欠库问题支付利息3000万元,还将继续承担支付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暂停发放一切奖金并无不当。
最后孰是孰非?
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新华基金支付陈某2020年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2450元及绩效工资16200元,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5万元。对陈某主张的千万奖金、提成,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规定“奖金发放的前提是截至奖金发放日本人(所辖团队)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陈某参与的项目确曾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依据上述制度规定,无论该事件是否由陈某自身业务过失所致,均不符合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
一审判决落地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私募拖欠员工薪酬
除了陈某与新华基金之间的纠纷外,还有私募机构员工薪酬被拖欠。
根据信用中国,前海世纪基金拖欠郑素苗、曹栋磊等92人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工资共计人民币733.38万元,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前海世纪基金被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罚款五万元。
前海世纪基金有何来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显示,前海世纪基金成立于2014年,管理规模区间为20亿-50亿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玲曾在平安信托、贵州银行、深发展等工作过。实控人为林俊良,唯一一家股东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此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示,目前前海世纪基金存在多种异常情况。其中,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的规定,该机构处于异常经营状态。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对于资管行业而言,人才是公司发展的基石。基金公司应当健全制度,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对员工和投资者都要秉承负责任的态度。
责编: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