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项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马辑女涉嫌对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项,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警告。
官网显示,2008年4月23日,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上海正式开业,初始注册资本金20亿元。经三次增资,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20亿元,由招商银行全资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