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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证券贵阳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未严格规范证券经纪人

北京12月22日讯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永安寺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吴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吴波在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永安寺街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并要求账户持有方按指示进行基金交易,承诺承担投资损失的行为。反映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永安寺街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永安寺街证券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吴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吴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资料显示,吴波的委托机构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类别为证券经纪人,登记类别为证券经纪人,代理期间为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国融证券贵阳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未严格规范证券经纪人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永安寺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永安寺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并要求账户持有方按指示进行基金交易,承诺承担投资损失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管理,并于2023年1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12月20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吴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波:

经查,你在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永安寺街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并要求账户持有方按指示进行基金交易,承诺承担投资损失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