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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沧州某营业部员工被罚 违规炒股亏损8.6万元

北京12月22日讯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河北证监局对许盼违规买卖证券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许盼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许盼于2020年6月17日至今任职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中街证券营业部,是证券从业人员。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8月17日,许盼控制使用“丁某丽”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613,391.4元,盈利4,777.4元。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11月30日,许盼控制使用“史某阳”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2,906,934元,亏损90,870元,期末持有股票市值279,930元。上述交易累计成交3,520,325.4元,累计亏损86,092.6元,2021年11月30日持有股票市值279,930元。

许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责令许盼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对许盼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许盼于2020年6月29日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方正证券沧州某营业部员工被罚 违规炒股亏损8.6万元

《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许盼,女,1988年11月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许盼违规买卖证券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许盼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许盼于2020年6月17日至今任职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中街证券营业部,是证券从业人员。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8月17日,许盼控制使用“丁某丽”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613,391.4元,盈利4,777.4元。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11月30日,许盼控制使用“史某阳”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2,906,934元,亏损90,870元,期末持有股票市值279,930元。上述交易累计成交3,520,325.4元,累计亏损86,092.6元,2021年11月30日持有股票市值279,93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委托成交记录、交易设备信息等证据证明。

许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许盼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对许盼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2年12月16日